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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7/5/11 8:34:00 点击:2568 属于:审计法规
通化师范学院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的准确、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凡利用上级专项资金拨款或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包括房屋建设、装饰装修工程、水电气、道路修建、绿化工程等。提出审计的项目必须经过学校中央专项、省专项或校内专项的立项审批程序,计财处应及时将立项手续抄送审计处一份,未经立项的工程,审计处不予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为止,审计部门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凡基建项目、修缮项目工程造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报审计部门审计。
第四条 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小型修缮项目,不需要进行招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审计:
⒈由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向学校提出立项申请后,先进行工程施工,工程主管部门严格按立项批准金额控制工程造价,待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由审计处对施工结算进行审计,计财处依据审计结论一次性付款。
⒉由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向审计处提出项目预算(包括必要的施工图及施工说明等),由审计处对预算进行审计。该类修缮工程无特殊情况可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学校工程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工程结束后,审计处依据预算资料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审核结论,不再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计财处依据审计处的验收结论与合同直接付款。
第五条 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依据《通化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前期审批手续并负责编制工程预算,审计处对标底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监督。工程结束后,审计处依据竣工结算资料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基建、修缮项目结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将根据项目规模、工程内容、资金来源性质提出审计方式,需外审的项目报学校同意后,由审计处联系、协调外审事宜。工程结算经审计处审计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门方可根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拨付工程款。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要以促进控制基建、修缮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做到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八条 学校审计人员必须参与从工程报建、招标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含商务标及技术标等)、施工合同等资料原件应由学校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一份,及时送达审计处。
第九条 审计处参与基建、修缮工程的合同会签工作。参加省政府采购的基建、修缮项目须签订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它修缮类项目签订学校统一规范的《通化师范学院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在重大及特殊合同签订前,应召开基建工程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充分讨论,力求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反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准备、付款方式及金额、材料供应方式、材料供应范围、奖惩办法、施工及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及质量保证金等都要有明确的约定。
第十条 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负责人制度。学校工程主管部门要对每个基建、修缮项目明确具体项目负责人,并通过合同确定下来。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联系协同办理验收、变更、登记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手续。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及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经济签证的办理程序:由施工方技术人员填写《经济签证单》并报施工监理初审,再经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提前两天通知审计处,审计处按时派人员到施工现场测量签字认可,三方签署意见后,根据签证经济额度,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单方签证或一人签证不予认可,结算时按原设计范围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或建议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应根据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意见后,交发包方审查同意,然后交原设计单位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设计单位签发正式的设计变更手续(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核实并经发包方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单项建设内容投资估算1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单项建设内容投资估算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工程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单项建设内容投资估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后送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
(一)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其补充资料;
(二)施工单位投标文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
(四)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竣工资料等;
(五)费用定额;
(六)施工期间信息价格、市场价格及签证价格;
(七)财务收支凭证。
第十六条 报送工程结算审计资料要求:
(一)项目竣工结算书及说明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结算书的编制符合规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各项清理工作全面、真实;
(三)工程量真实,套项及价格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合同)准确、合规。
(一)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其补充资料;
(二)施工单位投标文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
(四)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竣工资料等;
(五)费用定额;
(六)施工期间信息价格、市场价格及签证价格;
(七)财务收支凭证。
第十六条 报送工程结算审计资料要求:
(一)项目竣工结算书及说明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结算书的编制符合规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各项清理工作全面、真实;
(三)工程量真实,套项及价格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合同)准确、合规。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审计部门不予审计或不出具审计意见书:
1.工程项目未经学校立项审批;
2.工程变更未事先申报或无变更手续;
3.审计申请书无归口单位领导签字;
4.工程项目合同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5.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进行串项或更改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基建与修缮工程审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原《通化师范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审计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原《通化师范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审计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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