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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7/5/12 15:15:13 点击:3510 属于:审计法规
关于颁布《吉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 、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梅河口市内部审计协(分)会,省直各部门、科研院校内审机构:
根据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管理需要,经研究决定将《吉林省内
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并按规定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吉林省内部审计协会
2016年9月28日
吉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且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
(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内部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需要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其中应当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审计师或者外部董事担任。
第八条 支持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结构配备合理: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获得执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内部审计执业培训及后续教育;
(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积极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和国有资本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五)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兼职从事财务管理或者影响独立审计的经营的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督促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将内部审计指导工作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五)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协会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吉林省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社会团体,在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章程,坚持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切实履行好“服务、管理、宣传、交流”的基本职责,提供专业咨询、审计业务培训及服务、规范和制定本行业执业标准。
各单位可以自愿申请成为吉林省内部审计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吉林省内部审计协会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对全省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各地区内审协会进行年度考核,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档案。将优秀的内审单位及内审工作成果上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参加全国各项成果的评比。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
位的下列事项实施审计:
(一)财务计划及其单位预算和决算;
(二)财政收支、则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管理和绩效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情况;
(五)本单位具有管辖权限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六)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政府采购以及重大投资活动;
(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履行下列职责: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审核凭证、账表、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作,查阅有关文件、合同和相关资料,对审计涉及有关事项,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三)对正在进行的转移、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财务会计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一或者资产等违法行为,采取相应制止措施,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
(四)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或者改进建议。对被审计对象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处理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在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移送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提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建议;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六)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遵循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采取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明材料;
(四)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加强管理;
(七)开展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报告执行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意见或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尊重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和处理意见。经过测评认定的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被审计一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沦的;
(二)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对象造成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询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权限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结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权力机构,是指企业法人依法行使决策权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由吉林省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发布、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 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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