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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条例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2/11/14 10:13:34 点击:2735 属于:审计法规
通化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准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21号文件)以及《吉林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吉教财字[2002]5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通化师范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化师范学院审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提职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所管理的责任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学校的经济管理,并为学校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加强干部队伍管理。
第五条 学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或学校授权学校审计部门进行,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部门组成的审计工作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实施领导的职责;
(二)教育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三)各类教育资金的收入、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乱收费、截留收入、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乱发钱物、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五)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各项合同、协议的签订是否合法、合规,执行情况如何;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九)被审领导干部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应提供的主要资料如下: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债权、债务清理情况资料;
(三)各类财产清查、盘点情况资料;
(四)任期内报表、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五)内部财经管理制度,经济合同或协议,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等;
(六)在任期间所有的审计报告、各类检查结论等资料: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按程序实施审计,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召开座谈会或听取群众个人意见,审查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核查实物财产等。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实施后,审计工作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基本情况;
(三)真实反映被审计人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
(四)对被审计人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及提出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有关部门出示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干部管理部门应将审计报告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被审计人违纪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触犯刑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学校的预算之中。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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